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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首次通过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技术评审
来源:职业卫生科 作者:孙红占 日期:2007-4-27 12:07:3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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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上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2005年,克拉玛依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简称中心)是全疆首家通过自治区卫生厅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4月6日,在中心四楼会议室,来自新疆医科大学、自治区疾控中心、新疆石油管理局的5位放射卫生防护专家针对中心职业卫生科所做的《新疆石油管理局测井公司刻度井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进行了全面的技术评审,中心预评价报告得到了评审专家的一致好评,认为评价报告书格式符合有关要求,评价目的明确,评价方法适宜,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分析全面,放射防护评价结论正确。同时专家也指出了该报告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修改意见。该报告已按专家意见修改完毕,由建设单位提交自治区卫生厅行政部门审核。
    目前,中心已做过三十余份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已积累了一定的评价经验,但有关建设项目放射防护方面的评价尚属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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