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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来源: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作者:胡 勇(转摘) 日期:2008-2-25 11:33:4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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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营养标签应当使用中文。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第十五条 食品营养标签中标示的数值,可以通过食物成分计算或者产品检测获得。计算的记录或者检测报告应当完整和真实,以备核查和溯源。
  第十六条 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
  (一)食品每日食用量不足10克(g)或10毫升(ml);
  (二)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
  (三)包装的总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cm2)的食品;
  (四)现制现售的食品;
  (五)酒精含量大于等于0.5%的产品;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标签的食品。
  第十七条 食品企业应当生产经营符合营养要求的食品,加强食品生产、保存和运输过程等环节的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 食品企业应当对营养标签的真实性负责,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营养标签的制作和审核。食品出厂前应当对标签标示内容进行核查,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九条 由于虚假或者错误的营养标签对消费者产生误导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规定如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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