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运行期间评价
具体内容见本规范4.3.2。
5.3.2 清洗效果评价
评价指标和检测方法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有关要求执行。
5.4 评价结论和建议
根据现场调查和卫生检测的结果,作出评价结论,并针对发现的卫生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6 评价报告
卫生学评价结束时应编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是卫生学评价工作的总结性文件,应在基本情况分析、现场调查、卫生检测、评价分析的基础上,全面、真实地反映卫生学评价的全部工作,文字要求简洁、准确。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评价依据、评价内容和方法、评价结论和建议。报告格式见附录J。
7 卫生学评价机构
从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一般在地(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评价机构的技术要求应符合附录K的规定,并每4年进行一次评估。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地(市)级卫生学评价机构的技术评估、技术咨询和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省级以上卫生学评价机构的技术评估、技术咨询和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负责卫生学评价结果的技术仲裁。
8 本规范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附录J: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格式)
J1 封面页
封面页一般包括:
(1) 评价报告编号
(2) 评价项目名称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
(3) 评价机构名称(包括盖章)
(4) 报告编制日期
J2 首页
首页一般包括:
(1) 委托单位名称
(2) 委托单位地址
(3) 评价项目地址
(4) 委托单位联系人
(5) 委托单位联系电话
(6) 评价技术负责人(包括签字)
(7) 评价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职称、专业,签字)
(8) 审核人(包括签字)
J3 正文
正文一般包括:
(1) 评价项目名称
(2) 任务来源
(3) 评价目的
(4) 评价范围
(5) 评价依据
(6) 项目概况
(7) 评价内容与方法
(8) 分析、调查、检测数据与结果
(9) 结论和建议
J4 附件
附录K: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的技术要求
K1 基本要求
K1.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K1.2 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实验室。
K2 人员要求
K2.1 技术负责人
评价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K2.2 专业人员
拥有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项目相适应的公共卫生、卫生检验专业人员。其中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30%。
K2.2 专业技术培训
专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
K3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并有完善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质量管理体系。
K4 设备要求
拥有量值准确可靠、性能完好、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项目相配套的仪器设备,基本仪器设备见表K1。计量设备应有计量检定证书。
表K1 基本仪器设备
测定项目 仪器设备 规 格
微生物 真菌检验实验室
培养箱 35±1℃或37±1℃
厌氧培养装置
普通冰箱
低温冰箱
紫外灯 波长360±2nm
涡旋振荡器 可达200rpm以上
蠕动泵
离心机
滤膜滤器 可装直径45mm滤膜
恒温水浴
普通光学显微镜
荧光显微镜
体式镜
六级筛孔空气撞击式采样器 对空气中细菌的捕获率大于95%
新风量 标准皮托管(皮托管法) Kp=0.99±0.01,或S型皮托管 Kp=0.84±0.01
微压计(皮托管法) 精确度应不低于2%,最小读数应不大于1 Pa
热电风速仪(风速计法) 最小读数应不大于0.1m/s
水银玻璃温度计或电阻温度计 最小读数应不大于1°C
可吸入颗粒物 便携式PM10直读仪 ①颗粒物捕集特性应满足Da50=10±0.5mm,sg=1.5±0.1的要求
②检验仪器测定的重现性误差:平均相对标准差小于7%
③检验仪器与称重法比较,总不确定度(ROU)应小于等于25%
④仪器测定范围0.01~10mg/m3
积尘量 分析天平 范围0~80g,精度0.0001g
风管采样 定量采样机器人 满足《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附录M要求